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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6 年度彰簡調字第 3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巨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聰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陞億隆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 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 同)418,096元,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,5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聲請人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 9  月   5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 9  月   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亦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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