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彰簡調字第353號
聲 請 人 巨辰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榮聰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陞億隆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
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
同)418,096元,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,5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
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聲請人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洪志賢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蔡亦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