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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6 年度彰簡調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車輛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成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明湯等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,聲請人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0,000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,7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人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亦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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