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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6 年度彰簡調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98號 原   告 巨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在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施敬子等人之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 駁回原告之訴。   應補正事項 一、補正下列被告陳施敬子之戶籍謄本(如已死亡,則補正除戶   戶籍謄本,以及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)。 二、倘若前項被告陳施敬子已有繼承之事實,併依前項補正事項   ,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(補正被告姓名、地址),並按正確   被告人數提出繕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明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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