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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6 年度彰補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6年度彰補字第23號 原   告 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具將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 下同)301,538元,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,3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 9  月  14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年   9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亦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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