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6年度彰補字第23號
原 告 安泰系統整
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廷勳
上列原告與
被告具將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
下同)301,538元,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,3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
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洪志賢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蔡亦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