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7 年度彰勞簡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彰勞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德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金鳳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73,98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47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 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石坤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