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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7 年度彰勞簡調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業績獎金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彰勞簡調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王鴻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頂鮮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業績獎金等事 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  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 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  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  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,又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  於簡易程序亦準用之。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  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   一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。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   間請求給付業績獎金等事件,聲請人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查  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28,939元,其中   請求預告期間工資20,333元,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   規定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500   元,則聲請人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,930元(計算式:應徵裁   判費2,430元-暫免裁判費500元=1,930元),應於本裁定送   達7日內補繳,逾期駁回其訴(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)。 二、提出相對人頂鮮食品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吳桂雲最新戶籍   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三、陳報聲請人自相對人公司離職前6個月(即民國107年4月至   107年9月)之薪資明細資料或薪資轉帳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  (含封面)、相關受僱起迄日之證據資料(如勞保資料)。 四、本件起訴狀欠缺聲請人王鴻堉之簽名或蓋章,應以補正狀提   出補正後之起訴狀、委任狀,或到本院補簽名或蓋章。 五、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惠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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