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彰勞簡調字第16號
聲 請 人 王鴻堉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頂鮮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業績獎金等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
裁
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
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
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,又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
於簡易程序亦
準用之。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
僱傭關係或
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
一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。
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
間請求給付業績獎金等事件,聲請人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28,939元,其中
請求預告期間工資20,333元,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
規定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500
元,則聲請人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,930元(計算式:應徵裁
判費2,430元-暫免裁判費500元=1,930元),應於本裁定送
達7日內補繳,逾期駁回其訴(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)。
二、提出相對人頂鮮食品有限公司之法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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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陳報聲請人自相對人公司離職前6個月(即民國107年4月至
107年9月)之薪資明細資料或薪資轉帳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
(含封面)、相關受僱起
迄日之證據資料(如勞保資料)。
四、本件
起訴狀欠缺聲請人王鴻堉之簽名或蓋章,應以補正狀提
出補正後之起訴狀、
委任狀,或到本院補簽名或蓋章。
五、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
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馨元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
不得抗
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施惠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