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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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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7 年度彰司調字第 12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彰司調字第120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美娟、文澔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 回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,請求確認相對人黃美娟與文澔實業有 限公司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等語。經查,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 關係及爭議之情形,核其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之訴,惟確認 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,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 法律關係,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,此確認之訴無由當事人以 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,故依法律關係性質,應 認不能調解。且本件前經本院於107年11月30日依職權函詢 相對人等到庭調解意願,相對人文澔實業有限公司表示不願 調解,而相對人黃美娟迄未回覆,顯難期待相對人到庭調解 ,是本件亦堪認無成立之望,揆諸首揭說明,爰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,第95條,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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