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彰司調字第1203號
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尚瑞強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黃美娟、文澔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
僱傭關係
存在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依
法律關係之性質、
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
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
回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,請求確認相對人黃美娟與文澔實業有
限公司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等語。
經查,本件調解標的之
法律
關係及爭議之情形,核其法律關係性質屬
確認之訴,
惟確認
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,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
法律關係,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,此確認之訴無由當事人以
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,故依法律關係性質,應
認不能調解。且本件前經本院於107年11月30日
依職權函詢
相對人等到庭調解意願,相對人文澔實業有限公司表示不願
調解,而相對人黃美娟
迄未回覆,顯難期待相對人到庭調解
,是本件亦
堪認無成立之望,
揆諸首揭說明,
爰以裁定駁回
本件調解之聲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,第95條,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
司法事務官聲明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