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7年度彰小字第204號
原 告 傳麒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雨生
訴訟代理人 呂水清
被 告 武氏雪(越南國籍人士 VU THI TUYET)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8日
言詞
辯論終結,茲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洪志賢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
庭(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道○段○號)提出
上訴狀。(須
按他造當
事人之人數附
繕本),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
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