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彰小字第36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駿島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献章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晟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
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1,390元
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該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馨元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
不得抗
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施惠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