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7 年度彰小字第 46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彰小字第462號 原  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李世賢       龔君安       宋誠耘 被   告 旭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,165元,及自民國107年8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,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(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