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
107年度彰小字第462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國烈
訴訟代理人 李世賢
龔君安
宋誠耘
被 告 旭峰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吉好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,165元,及自民國107年8月24日起至清
償日止,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其違背
法令為理由(
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,並按應送達於
他
造之人數提出
繕本或影本,及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