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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7 年度彰小字第 5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彰小字第5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駿有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 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1,847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石坤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