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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7 年度彰小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7年度彰小字第93號 原   告 天將神兵創意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賢 被   告 林清榮       巧登工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鄭桂櫻 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理 由 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「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 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」,第186條規定「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 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」,第436條第2項規定「簡易訴訟 程序,除本章別有規定外,仍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」,第436條之23規定「第428條至第431條、第432條第1項、 第433條至第434條之1及第436條之規定,於小額程序準用之」 。 經查:本院前於民國107年8月16日裁定,命於本院107年度彰 簡字第254號給付報酬事件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茲因 上開事件已為第一審判決,經核無再停止訴訟程序必要,自應 依上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