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彰小字第93號
原 告 天將神兵創意廣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世賢
被 告 林清榮
巧登工業有限公司
上 一 人 鄭桂櫻 住同上
法定代理人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「訴訟全部或一部之
裁判,以他
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
定停止訴訟程序」,第186條規定「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
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撤銷之」,第436條第2項規定「
簡易訴訟
程序,除本章別有規定外,仍
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
」,第436條之23規定「第428條至第431條、第432條第1項、
第433條至第434條之1及第436條之規定,於小額程序
準用之」
。
經查:本院前於民國107年8月16日裁定,命於本院107年度彰
簡字第254號給付
報酬事件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茲因
上開事件已為第一審判決,經核無再停止訴訟程序必要,自應
依上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