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彰小調字第498號
聲 請 人 高北通有限公司
聲 請 人 蘇俊豪
上列聲請人與
相對人謝艾芝(即謝伊婷)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訴(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)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二、聲請人主張車牌號碼0000-00之車輛為聲請人蘇俊豪所有,
則應補正聲請人高北通有限公司向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之
請
求權基礎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馨元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施惠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