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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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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7 年度彰小調字第 4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彰小調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高北通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蘇俊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艾芝(即謝伊婷)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其訴(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)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二、聲請人主張車牌號碼0000-00之車輛為聲請人蘇俊豪所有,   則應補正聲請人高北通有限公司向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之請   求權基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惠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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