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彰小調字第554號
聲 請 人 致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即 原 告
法定
代理人 周晉弘
上列原告與
被告毅麟企業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起訴僅繳納
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(即聲請
支付命令裁判費)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但書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