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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7 年度彰救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訴訟救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7年度彰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德頂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相 對 人 鑫億弘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俐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,聲請訴訟救助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,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 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規定。復按因職業災害 所提民事訴訟,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,以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職業災害勞工保護 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(107 年度彰勞簡調字第13號),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 化分會准許法律扶助在案乙節,有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。又聲請人主張其受有職業災害之 事實,業據提出勞工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、診斷證明書、醫 療費用收據等件為憑,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7年度彰勞簡調 字第13號民事卷宗查明屬實,而依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證據資 料所示,並非訴訟顯無理由或顯無勝訴之望,依前揭規定,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,法律扶助法第63條,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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