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304號
原 告 阮智文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瑞群織造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1,033,2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1,296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0,796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胡佩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林明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