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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7 年度彰簡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304號 原   告 阮智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瑞群織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1,033,2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296元,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0,796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明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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