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357號
上 訴 人 昇格砂石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鑽昆
上列
上訴人因返還租賃物事件,對於民國108年1月9日本院第一
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
惟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
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,000元(計算式:1,000*2+3,000
=5,000,參見本院卷第68頁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
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,500元,逾期不繳,
駁回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