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357號
上 訴 人 富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嚴春霖
上列
上訴人因返還租賃物事件,對於民國108年1月9日本院第一
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
惟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4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
、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64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,645元,逾期不繳,
駁
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