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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7 年度彰簡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租賃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357號 上 訴 人 富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春霖 上列上訴人因返還租賃物事件,對於民國108年1月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4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、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64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,645元,逾期不繳,駁 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 1  日 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 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