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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7 年度彰簡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減少價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7年度彰簡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順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美熔、永慶不動產彰化家樂福加盟店即 允勝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、周溪圳間請求請求減少價金事件,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75,39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6,12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明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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