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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7 年度彰簡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溢領工程款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7年度彰簡字第43號 上 訴 人 佑捷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元山 上 訴 人 黃肆憲 上列上訴人因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,對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之本訴、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(下同)159,661元、78,960元,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77條之13規定,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 490元、1,500元;其中,本訴部分裁判費2,490元應由上訴人佑 捷水電材料有限公司及黃肆憲繳納,反訴部分裁判費1,500元應 由上訴人黃肆憲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 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8  月  23  日 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8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