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43號
上 訴 人 佑捷水電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趙元山
上 訴 人 黃肆憲
上列上訴人因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,對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本
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惟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之本訴、
反訴
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(下同)159,661元、78,960元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77條之13規定,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
490元、1,500元;其中,本訴部分裁判費2,490元應由上訴人佑
捷水電材料有限公司及黃肆憲繳納,反訴部分裁判費1,500元應
由上訴人黃肆憲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
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
如數補繳,
逾期不補正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