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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7 年度彰簡字第 4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448號 原   告 昱誠圓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昱誠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將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正林壯品之遺產管理人之姓名、住所,及選任遺產管理人   之相關資料。 二、依上開補正事項,補正正確訴之聲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石坤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