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7 年度彰簡字第 4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昱誠圓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昱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美月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97,440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,4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石坤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