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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7 年度彰簡字第 4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456號 原   告 黃峻笙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10,456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,420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2,100元外,尚應補繳1,320元 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繳, 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石坤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