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456號
原 告 黃峻笙
訴訟
代理人 李進建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慶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10,456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3,420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2,100元外,尚應補繳1,320元
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繳,
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胡佩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石坤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