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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7 年度彰簡調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235號 原   告 黃峻笙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。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明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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