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彰簡調字第235號
原 告 黃峻笙
上列原告與
被告慶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
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。茲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繳,即
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胡佩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明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