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彰簡調字第430號
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即 原 告
法定
代理人 陳國榮
上列原告與
被告尚品廚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薪款事件,起訴
僅繳納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(即聲請
支付命令裁
判費)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,68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,1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610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