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彰簡調字第451號
原 告 陳松林
上列原告與
被告王素珍等人間請求
分割共有物等事件,原告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4,776元(計算
式:面積418平方公尺×土地公告現值21,000元×原告之
應
有部分19/1152=144,776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
審
裁判費1,550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,000元,尚應補
繳裁判費550元。
二、原告
起訴狀記載本件之共有人即被告為八甲建設有限公司,
然所附土地登記謄本卻記載共有人為八甲湖建設有限公司,
究竟被告是何人?請補正該被告之正確姓名。
三、被告即共有人王素珍、王素華、王素微、王妙惠、王紹丞、
游素蘋、劉植楓、王家慶、
抵押權人王俊殿、吳孟軒、吳俊
杰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四、原告所列共有人王美雲之
繼承人吳英碩等人為本件被告,
惟
其
繼承人均已
拋棄繼承,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2年度
司
繼字第1022號裁定選任余景登
律師為其
遺產管理人,應補
正
本件正確之被告、
訴之聲明及附表。
五、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00地號(下稱
系爭土地
)上有無建物?建物有無辦理保存登記,如有,建號為何?
請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(含全體共有人)或房屋稅籍資
料。
六、系爭土地之聯外道路名稱?寬度?坐落位置?地號?
七、系爭土地上之
地上物、聯外道路等現狀及使用情形,請以地
籍圖說及彩色照片方式查報。
八、依
上開命補正之事項,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
陳報狀,應
按
被告人數提出
繕本(除戶籍謄本外)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胡佩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石坤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