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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7 年度彰簡調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451號 原   告 陳松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素珍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,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4,776元(計算   式:面積418平方公尺×土地公告現值21,000元×原告之應   有部分19/1152=144,776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   審裁判費1,550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,000元,尚應補   繳裁判費550元。 二、原告起訴狀記載本件之共有人即被告為八甲建設有限公司,   然所附土地登記謄本卻記載共有人為八甲湖建設有限公司,   究竟被告是何人?請補正該被告之正確姓名。 三、被告即共有人王素珍、王素華、王素微、王妙惠、王紹丞、   游素蘋、劉植楓、王家慶、抵押權人王俊殿、吳孟軒、吳俊   杰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四、原告所列共有人王美雲之繼承人吳英碩等人為本件被告,   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,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司   繼字第1022號裁定選任余景登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,應補正   本件正確之被告、訴之聲明及附表。 五、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00地號(下稱系爭土地   )上有無建物?建物有無辦理保存登記,如有,建號為何?   請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(含全體共有人)或房屋稅籍資   料。 六、系爭土地之聯外道路名稱?寬度?坐落位置?地號? 七、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、聯外道路等現狀及使用情形,請以地   籍圖說及彩色照片方式查報。 八、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,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陳報狀,應   被告人數提出繕本(除戶籍謄本外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 石坤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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