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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7 年度彰簡調字第 4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花田喜事快餐即金江聰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陳貞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峰食品有限公司等間返還貨款事件,起訴未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64,36 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0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,070元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 11  月  1  日 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 11  月  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彭品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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