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彰簡調字第465號
聲 請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即 原 告
法定
代理人 周佳琳
上列原告與
被告苰筑技研文創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;
逾期不補正,
駁
回起訴。
理 由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「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
訴訟標的之
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,徵收一千元;逾十萬元
至一百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一百元;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
部分,每萬元徵收九十元;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,每萬元
徵收八十元;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七十元;逾
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六十元;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,以
萬元計算」,第244條第1項規定「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
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一、
當事人及
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訴
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,第249條
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「
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
補正:六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」,第428條第1項
規定「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,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
請求之原因事實」,第436條第2項規定「
簡易訴訟程序,除本
章別有規定外,仍
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」。
經查:依原告
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應以原告取得之
債權憑證,算至起訴日止之本息,連同程
序費用、
執行費用合計,為新臺幣(下同)150,955元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660元,原告
僅繳納1,000元,尚有不足;又被告之法定代理人
住所何在,
尚有不明,是原告起訴不合程式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
示;逾期不補正,駁回起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
書記官 彭品嘉
附表:
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60元。
補正
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被告苰筑技研文創有限公司登記資料,
及其法定代理人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