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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7 年度彰簡調字第 4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陳厚村即鑫漙企業社 相 對 人 朝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曾聲請對相對人朝順國際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(下同)432,09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740元,扣除作 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4,240元。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 其訴(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3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惠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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