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彰簡調字第50號
原 告 鉅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清棋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寬閎家工業有限公
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158,7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660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16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胡佩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明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