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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7 年度彰簡調字第 5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代墊款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521號 原   告 長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趙高仁 人 原   告 周婉嬋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國元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40,148元,另   應給付原告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1月30日止,日   息萬分之4計算之利息共35,026元,理由欄則記載被告積欠2   57,995元,究竟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何?請補正本件應受   判決事項之聲明(即訴之聲明)。 二、提出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之明細表(應分項列明)及計算   式、計算依據,各項費用單據或證明文件影本。 三、提出本件請求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1月30日止,按日息   萬分之4計算之利息共35,026元之法律上依據及理由,及如   何得出35,026元之計算式。 四、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長雲有限公司借款及靠行而積欠債務,   然就原告趙高仁、周婉嬋與被告之債權債務關係則未敘明,   則原告趙高仁、周婉嬋本件請求權基礎(即法律依據)為何   ? 五、原告補正之上開書狀及事證,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   告。 六、原告應按補正後之訴之聲明請求之內容及金額,依民事訴訟   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4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 石坤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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