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彰簡調字第530號
聲 請 人 鼎極家電有限公司
即 原 告
法定
代理人 洪儷芬
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元精精密有限公司間給付
承攬工程款事件,起訴
未繳納第一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8
8,76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1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,190元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