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彰簡調字第534號
原 告 宏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梁秀珍
上列原告與
被告王獻毅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7,145元,應徵
第一審
裁判費1,550元,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,550元。
二、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、維修估價單影本(工資、零
件、烤漆等費用應分別列計,並分別計算總金額,且需蓋有
修車廠章)、統一發票影本。
三、原告陳報之
上開書狀及事證(除行車執照影本),均應另提
出
繕本1份以利寄送 被告。
四、原告
起訴狀繕本未附證物資料,請補提出起訴狀所附證物資
料影本1份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胡佩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
書記官 石坤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