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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7 年度彰簡調字第 5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534號 原   告 宏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秀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獻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7,145元,應徵   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,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,550元。 二、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、維修估價單影本(工資、零   件、烤漆等費用應分別列計,並分別計算總金額,且需蓋有   修車廠章)、統一發票影本。 三、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(除行車執照影本),均應另提   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  被告。 四、原告起訴狀繕本未附證物資料,請補提出起訴狀所附證物資   料影本1份,以利寄送被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1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 石坤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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