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7 年度彰簡調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動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福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金合同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未 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194,034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(依法視為調 解之聲請)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惠卿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