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彰簡調字第66號
聲 請 人 動發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清福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金合同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未
據聲請人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194,034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(依法視為調
解之聲請)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馨元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
不得抗
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施惠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