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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7 年度彰簡調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83號 原   告 精湛鈑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復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正代機械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(下同)266,47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870元,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37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明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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