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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7 年度彰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7年度彰補字第10號 原   告 孫銘鍵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祥加油站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裁判費新臺幣1,330元。 二、被告國祥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元裕之最新戶籍謄本   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惠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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