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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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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勞小字第 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彰勞小字第2號 原   告 億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王阿寶 訴訟代理人 楊錦昌 被   告 范氏翠(PHAM THI THUY)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,000元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(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