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
108年度彰勞小字第2號
原 告 億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王阿寶
訴訟代理人 楊錦昌
被 告 范氏翠(PHAM THI THUY)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0日
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,000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其違背
法令為理由(
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,並
按應送達於
他
造之人數提出
繕本或影本,及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