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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勞小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勞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韋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理虹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 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具狀補正陳明上訴聲明、理由 之上訴狀(應檢附繕本一件)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;上 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 之;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、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,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定。 二、查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,限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向本院具狀陳明完整之上 訴聲明、理由之上訴狀(應檢附繕本1件),逾期不補正者 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石坤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