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彰勞小字第4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周韋綱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理虹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
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
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具狀補正陳明
上訴聲明、理由
之上訴狀(應檢附
繕本一件)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上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
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;上
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
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
之;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、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
準用之,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
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,限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向本院
具狀陳明完整之上
訴聲明、理由之上訴狀(應檢附繕本1件),逾期不補正者
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胡佩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石坤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