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彰小字第608號
原 告 昇曄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冠伶
被 告 許瑞蘭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理 由
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於民國108年2月中旬承接原告委託之涼墊
商品設計案,並收取訂金,原告於108年3月25日付清尾款後,
被告竟片面
解除契約,為此請求被告賠償損害。
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「訴訟,由被告
住所地之法院管轄
。被告
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,由其
居所地之法院管轄
。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,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
管轄」,第28條第1項規定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」。
經查:依原告
起訴狀之主張,被告住所地在新竹縣,是依民事
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
,本院無管轄權。
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尚有未合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
條第1項規定,依職權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