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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小字第 82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彰小字第823號 原   告 祥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証行 訴訟代理人 施權峰 被   告 TRINH VAN HUONG(中文姓名:鄭文享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不服,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