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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小字第 9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字第956號 原   告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被   告 元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滄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依約給付服務費等情,係本於兩 造間所簽訂之服務委託合約書衍生之紛爭而涉訟,兩造就此 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 有原告提出之服務委託合約書第5條第13項可稽,是本件訴 訟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 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