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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小調字第 4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彰小調字第487號 原  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      葉婷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開發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 告應具狀聲請閱卷,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具狀補 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事項 一、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記載之金額顯然有誤,而於108   年11月7 日具狀更正之聲明,則非具體可得強制執行之聲明   ,依原告起訴狀主張,本件訴訟聲明應為原告自取得本院10   6 年度司執萬字第12439 號執行命令(下稱系爭執行命令)   至起訴之日止,計算訴外人廖宜隆對於被告可支領之各項薪   資債權3 分之1 之具體數額。是原告應具狀聲請閱卷,參酌   系爭執行命令所記載扣押金額、送達生效日、勞保就保資料   等,遵期更正訴之聲明,陳報其計算式,並提出執行命令影   本。 二、據原告所提出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,其法定代理人為廖宜   隆,亦應更正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惠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