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8年度彰小調字第487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
葉婷兒
上列原告與
被告開發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
告應具狀
聲請閱卷,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具狀補
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
一、
本件原告
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記載之金額顯然有誤,而於108
年11月7 日具狀更正之聲明,則
非具體可得
強制執行之聲明
,依原告起訴狀主張,本件訴訟聲明應為原告自取得本院10
6 年度司執萬字第12439 號
執行命令(下稱
系爭執行命令)
至起訴之日止,計算訴外人廖宜隆對於被告可支領之各項薪
資
債權3 分之1 之具體數額。是原告應具狀
聲請閱卷,
參酌
系爭執行命令所記載扣
押金額、送達生效日、勞保就保資料
等,遵期更正訴之聲明,陳報其計算式,並提出執行命令影
本。
二、據原告所提出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,其
法定代理人為廖宜
隆,亦應更正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徐啓
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施惠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