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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小調字第 6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彰小調字第664號 原  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李國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添益、松易貨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事項: 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5,540元,應徵第   一審裁判費1,000元,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,000元。 二、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吳添益之身分證號碼、實際住居所,   經本院函調交通卷宗,因非道路交通事故,員警僅現場拍照   登記備查,並未提供被告吳添益之年籍資料,本院依車牌號   碼查詢車主資料,並非吳添益,是本院無法確定被告吳添益   之年籍資料、當事人能力及應送達處所,應補正被告吳添益   之年籍、身分證號碼、住居所及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  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 石坤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