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8年度彰小調字第664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凃志佶
訴訟代理人 李國賢
上列原告與
被告吳添益、松易貨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
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5,540元,應徵第
一審
裁判費1,000元,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,000元。
二、原告
起訴狀未載明被告吳添益之身分證號碼、實際
住居所,
經本院函調交通卷宗,因
非道路交通事故,員警僅現場拍照
登記備查,並未提供被告吳添益之
年籍資料,本院依車牌號
碼查詢車主資料,並非吳添益,是本院無法確定被告吳添益
之年籍資料、
當事人能力及應送達處所,應補正被告吳添益
之年籍、身分證號碼、住居所及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胡佩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石坤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