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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小調字第 6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彰小調字第673號 原   告 躍華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富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靖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 未繳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6,2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 石坤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