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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救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8年度彰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德裕 相 對 人 久統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昊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聲請訴訟救助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(108年度彰補 字第213號),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,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,經審查後,認 其資力符合扶助標準,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事實,業據聲請 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為據,故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,合於前揭規定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,法律扶助法第63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