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彰救字第4號
聲 請 人 林德裕
相 對 人 久統塑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昊逸
上列
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聲請
訴訟救助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無
資力支出
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
分會准許
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
非訟程序中,向
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
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
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(108年度彰補
字第213號),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非顯無勝訴之望
,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,經審查後,認
其資力符合扶助標準,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事實,
業據聲請
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為據,故聲請人聲請
訴訟救助,合於
前揭規定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,法律扶助法第63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胡佩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石坤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