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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救字第 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訴訟救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8年度彰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曹勝富 訴訟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 相 對 人 隆和春營造有限公司       寶得通運有限公司 共   同 黃東隆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(108年度彰勞簡字第4號),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與相對人隆和春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之訴部分,准予 訴訟救助。 其餘聲請駁回。 理 由 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之訴事件,因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顯無理由,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彰化分會准予法律扶助,為此聲請准予訴訟救助。 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 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 此限。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,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 基本生活之需要」;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規定「無資力或 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當保護者,得申請法律扶助」,第 63條規定「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 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 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」。經查: ㈠聲請人與相對人隆和春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之訴部分, 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審查表以為釋明,且難認其訴顯無理由 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於法相合,裁定准許之。 ㈡聲請人與相對人寶得通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之訴部分,為 顯無理由,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6日以判決駁回其訴,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難認有據,爰裁定駁回之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及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