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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簡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退還溢領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興志即進興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峰鋼構有限公司間請求退還溢領工程款 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66,707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,30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 石坤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