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簡字第15號
原 告 陳璠裕
謝秀速
鄭芳吉
八甲湖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金玲
上四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添丁 住同上
被 告 王家慶 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街○○○巷○號
王淑芬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○號
王淑 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弄○○
號
余景登
律師即王美雲
遺產管理人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塗銷
抵押權登記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
2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王家慶應將如附表一編號一、附表二編號一、附表三編號一
、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
抵押權設定登記
予以塗銷。
被告王淑芬應將如附表一編號二、附表二編號二、附表三編號二
、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。
被告王淑應將如附表一編號三、附表二編號三、附表三編號三
、附表四編號三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。
被告余景登律師即王美雲遺產管理人應將如附表一編號四、附表
二編號四、附表三編號四、附表四編號四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
予以塗銷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
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
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
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原告鄭芳吉、陳璠裕、謝秀速、訴外人陳月雲前
共有坐落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
,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116號
分割共有物民事事件(下
稱
系爭另案),判決其等分別取得分割後坐落彰化縣彰化市
○○○段西勢子小段207-20、207-23、207-24、207-25地號
土地(下合稱系爭土地,分則以各地號土地稱之),並應給
付被告補償金共新臺幣(下同)34,579元(下稱系爭補償金
),系爭土地並於民國105年3月11日、14日經彰化縣彰化地
政事務所設定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法定抵押權(下稱系爭抵
押權),因被告遲延受領系爭補償金,其等已依法辦理
提存
系爭補償金予法院而為清償,故系爭抵押權
擔保之
債權業已
消滅,被告即負有塗銷抵押權之義務,
嗣原告八甲湖建設有
限公司向陳月雲購買系爭207-25土地,然被告至今仍未塗銷
系爭抵押權,顯已侵害原告
所有權之圓滿,爰依
民法第767
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提起
本件訴訟等語。
並聲明:如主文第1
至4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
述。
四、得
心證之理由:
(一)原告主張
上開事實,
業據其提出系爭另案判決書、確定證
明書、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、提存書等為證,
核屬相符,
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
到場,亦未提出
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
項、第280條第3項前段
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視同
自認,
堪信為真。
(二)
按所有人對於
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,得請求返還之
。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,得請求除去之。有妨害其所有權
之虞者,得請求防止之;債之關係消滅者,其債權之擔保
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;稱普通抵押權者,謂
債權
人對於
債務人或
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
不動
產,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,民法第767條
第1項、第307條、第860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抵押權為擔
保物權,具有從屬性,倘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,抵押權即
無由成立,自應許抵押人請求塗銷該抵押權之設定登記(
最高法院84年度
台上字第167號判決意旨
參照)。次按依
債務本旨,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,經其受領
者,債之關係消滅;清償期,除
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
訂定,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,債務人得隨
時為清償;又債權人受領遲延而難為給付者,清償人得將
其給付物,為債權人提存之,民法第309條第1項、第315
條、第32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,所謂清償提存,係債務
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,將給付物為債權人寄存於提存所之
行為,債權人受領遲延時,清償人自得依提存方法以
免除
其債務(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882號判決意旨參照
)。查陳月雲、原告鄭芳吉、陳璠裕、謝秀速與被告因系
爭土地成立法定抵押權,用以擔保系爭另案判決所生之金
錢補償債權,該項法定抵押權不待登記即已成立,並依民
法第824條之1第5項規定,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
登記,又其等已將被告未領取之補償金向本院提存所提存
,準此,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金錢補償債權業經清償而消
滅,
揆諸前開規定及
裁判意旨,系爭抵押權亦應隨同消滅
,被告即負有塗銷系爭抵押權之義務。換言之,系爭抵押
權之設定登記自係妨害所有權人就系爭土地所有權之行使
,所有權人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,於法
自無不合。從
而,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,訴請被告分別塗
銷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,為有理由,應
予准許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1項前
段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胡佩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石坤弘
附表一:
┌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登記│地號、所有權人│抵押權設│權利種類│登記│擔保債權│擔保債│抵押權人│債務人│設定權│共同擔保│
│ │次序│、權利範圍 │定登記收│、登記原│日期│總金額(│權種類│、債權額│ │利範圍│地號 │
│ │ │ │件年期 │因 │ │新臺幣)│及範圍│比例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一 │0006│彰化縣彰化市西│彰化縣彰│普通抵押│105 │946元 │擔保本│王家慶、│鄭芳吉│全部 │彰化市西│
│ │-003│勢子段西勢子小│化地政事│權、法定│年3 │ │院102 │6/946 │ │ │勢子段西│
├──┼──┤段207-20地號、│務所105 │。 │月14│ │年度訴├────┤ │ │勢子小段│
│二 │0006│所有權人鄭芳吉│年彰資字│ │日。│ │字第11│王淑芬、│ │ │207-20、│
│ │-005│、權利範圍:全│第023870│ │ │ │16號分│6/946 │ │ │207-28地│
├──┼──┤部。 │號。 │ │ │ │割共有├────┤ │ │號。 │
│三 │0006│ │ │ │ │ │物事件│王淑、│ │ │ │
│ │-006│ │ │ │ │ │所生之│6/946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金錢補├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
│四 │0006│ │ │ │ │ │償。 │余景登律│ │ │ │
│ │-007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師即王美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雲遺產管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理人、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45/946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附表二:
┌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登記│地號、所有權人│抵押權設│權利種類│登記│擔保債權│擔保債│抵押權人│債務人│設定權│共同擔保│
│ │次序│、權利範圍 │定登記收│、登記原│日期│總金額(│權種類│、債權額│ │利範圍│地號 │
│ │ │ │件年期 │因 │ │新臺幣)│及範圍│比例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一 │0006│彰化縣彰化市西│彰化縣彰│普通抵押│105 │228,273 │擔保本│王家慶、│陳璠裕│全部 │彰化市西│
│ │-003│勢子段西勢子小│化地政事│權、法定│年3 │元。 │院102 │1506/228│ │ │勢子段西│
│ │ │段207-23地號、│務所105 │。 │月11│ │年度訴│273 │ │ │勢子小段│
├──┼──┤所有權人陳璠裕│年彰資字│ │日。│ │字第11├────┤ │ │207-23、│
│二 │0006│、權利範圍:全│第023800│ │ │ │16號分│王淑芬、│ │ │207-28地│
│ │-005│部。 │號。 │ │ │ │割共有│1506/228│ │ │號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物事件│273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所生之├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
│三 │0006│ │ │ │ │ │金錢補│王淑、│ │ │ │
│ │-006│ │ │ │ │ │償。 │1506/228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73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
│四 │0006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余景登律│ │ │ │
│ │-007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師即王美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雲遺產管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理人、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0832/22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8273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附表三:
┌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登記│地號、所有權人│抵押權設│權利種類│登記│擔保債權│擔保債│抵押權人│債務人│設定權│共同擔保│
│ │次序│、權利範圍 │定登記收│、登記原│日期│總金額(│權種類│、債權額│ │利範圍│地號 │
│ │ │ │件年期 │因 │ │新臺幣)│及範圍│比例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一 │0006│彰化縣彰化市西│彰化縣彰│普通抵押│105 │142,528 │擔保本│王家慶、│謝秀速│全部 │彰化市西│
│ │-003│勢子段西勢子小│化地政事│權、法定│年3 │元。 │院102 │940/1425│ │ │勢子段西│
│ │ │段207-24地號、│務所105 │。 │月14│ │年度訴│28 │ │ │勢子小段│
├──┼──┤所有權人謝秀速│年彰資字│ │日。│ │字第11├────┤ │ │207-24、│
│二 │0006│、權利範圍:全│第023890│ │ │ │16號分│王淑芬、│ │ │207-28地│
│ │-005│部。 │號。 │ │ │ │割共有│940/1425│ │ │號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物事件│28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所生之├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
│三 │0006│ │ │ │ │ │金錢補│王淑、│ │ │ │
│ │-006│ │ │ │ │ │償。 │940/1425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8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
│四 │0006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余景登律│ │ │ │
│ │-007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師即王美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雲遺產管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理人、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6763/142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528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附表四:
┌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登記│地號、所有權人│抵押權設│權利種類│登記│擔保債權│擔保債│抵押權人│債務人│設定權│共同擔保│
│ │次序│、權利範圍 │定登記收│、登記原│日期│總金額(│權種類│、債權額│ │利範圍│地號 │
│ │ │ │件年期 │因 │ │新臺幣)│及範圍│比例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一 │0006│彰化縣彰化市西│彰化縣彰│普通抵押│105 │142,528 │擔保本│王家慶、│陳月雲│全部 │彰化市西│
│ │-003│勢子段西勢子小│化地政事│權、法定│年3 │元。 │院102 │940/1425│ │ │勢子段西│
│ │ │段207-25地號、│務所105 │。 │月14│ │年度訴│28 │ │ │勢子小段│
├──┼──┤所有權人八甲湖│年彰資字│ │日。│ │字第11├────┤ │ │207-25、│
│二 │0006│建設有限公司、│第023880│ │ │ │16號分│王淑芬、│ │ │207-28地│
│ │-005│權利範圍:全部│號。 │ │ │ │割共有│940/1425│ │ │號。 │
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物事件│28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所生之├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
│三 │0006│ │ │ │ │ │金錢補│王淑、│ │ │ │
│ │-006│ │ │ │ │ │償。 │940/1425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8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
│四 │0006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余景登律│ │ │ │
│ │-007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師即王美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雲遺產管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理人、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6763/142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528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