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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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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簡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益企業社即呂阿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辰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 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41,613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,6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石坤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