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8 年度彰簡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8年度彰簡字第20號 原   告 辛泊根 被   告 傑丞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且上開規定,簡易訴訟 程序亦有用,同法第436第2項亦有明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具狀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,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交之裁判 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外,尚應補繳3,800元,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12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 ,該裁定業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。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,其訴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 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