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20號
原 告 辛泊根
被 告 傑丞生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家維
上列
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
裁
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
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且
上開規定,
簡易訴訟
程序亦有
適用,同法第436第2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
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具狀向本院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
付命令,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交之裁判
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外,尚應補繳3,800元,經本院於民
國107年12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
,該裁定業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
。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馨元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
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施惠卿